公司信息网络使用管理规范
2012-06-06 00:47: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保障公司的网络正常运行,防范因员工使用网络而导致的网络故障,从而给公司或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公司信息管理使用规范,请公...
一、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见附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软件使用规定》与《商业技术保密协定》。
二、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员工在离开客户机前退出或锁定自己的工作站;网络共享时作保守的设定;考虑加密敏感文件等等。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攻击他人的账号,不允许拆解他人密码,不得泄露和散播公司账号和密码及相关信息资料,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内部网络资源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告知他人。
三、员工在使用网络进行设置账号及密码时,请考虑以下建议:不要使用任何字典中找到的单词;不要使用常用名词,包括真实或假的人物姓名;不要使用计算机专业人员常用缩写词;不要使用名字、姓或登录名字、生日等等。
四、高效率地使用网络服务系统。员工有义务维护自己的电子邮箱,不要打开作何来历不明的邮件,不轻易打开邮件中类执行程序的附件(后缀为EXE / COM / PIF / BAT / DOC等:此类附件多带有病毒或是邮件炸弹);如有可能,请先保存附件,使用杀毒软件确认无病毒后再打开。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及任何形式的串联邮件,谨慎使用公众分发清单(PDL)。
五、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删改网络设置、不得私自开启面对公司的DHCP、DNS等网络服务、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利用工具扫描公司内部或者外界的任何主机、修改或者删除属于他人的所有文件、传输与工作无关的数据等。
六、公司网络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仅用于商务目的,不得将公司网络资源用于私人事务。如:下载或上传任何淫秽、色情或其他可能违法的材料,滥用通讯系统,利用ICQ闲聊,浏览、下载或者上传非工作用途的音乐、电影、游戏等软件或网页,禁止任何人使用讯雷、BT、电驴、QQ旋风、PPS等p2p软件。
七、员工有维护公司硬件及网络安全的义务,不得私自安装、拆卸硬件设备、安装及散播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如因工作需要须使用外来存储介质时,请先将介质进行病毒扫描,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若由于员工使用介质之故引发病毒发作,导致电脑部件或网络系统瘫痪或数据丢失,员工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赔偿的责任。
八、员工有义务向上级主管或公司系统管理员报告任何违反用户守则的行为。作为公司的员工,同意遵守上述守则,如有违反守则不适当地使用网络,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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